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牙膏沐浴露将列入“化妆品”
[更新:2008-8-25] [来源:中国质量新闻网]

消炎、杀菌、去痘……这些暗示或明示医疗作用的语言,今后将禁止出现在包括牙膏在内的化妆品标识上。《化妆品标识管理规定》下月起将正式生效,但原定的执法查处期则因故从今年9月1日推迟到明年10月1日开始,届时,违规者将被处以最高一万元罚款。 据介绍,国家质检总局早在去年8月27日就出台了《化妆品标识管理规定》,并定于下月起正式施行。但考虑到目前部分化妆品生产企业仍有一定数量的化妆品包装库存,为节约资源,避免和减少不必要的浪费,国家质检总局最近发出通知,决定2009年10月1日前生产加工的化妆品可以继续使用原有包装标识。自2009年10月1日起,质监部门将对不符合《化妆品标识管理规定》要求的化妆品进行依法查处。这意味原本下月起开始的《化妆品标识管理规定》执法查处期从今年9月1日推迟到明年10月1日。 《化妆品标识管理规定》将化妆品定义为“以涂抹、喷、洒或者其他类似方法,施于人体(皮肤、毛发、指趾甲、口唇齿等),以达到清洁、保养、美化、修饰和改变外观或修正人体气味,保持良好状态为目的的产品”,这就意味着牙膏、沐浴露等市民日常用品也将被列入化妆品行列。 据悉,一旦《化妆品标识管理规定》正式实施,化妆品标识中将不能出现含糊标注,必须标注化妆品全成分表,所有化妆品不得明示、暗示医疗作用。《化妆品标识管理规定》实施后,包括牙膏在内的化妆品,打擦边球宣传医疗效果的广告将得到有效控制。此外,一旦消费者在使用化妆品的过程中,出现过敏或不适的现象,相关部门便可以对照成分表,调查是否存在导致副作用的成分存在,以达到保护消费者权益的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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