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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质检总局发出通知作出新部署 进一步加强乳制品监督检验工作
[更新:2008-9-22] [来源:中国质量新闻网]

本报讯 (曾 星)9月21日,国家质检总局发出通知,要求各级质检部门进一步加强乳制品生产企业的驻厂监管工作,确保所有监管检验工作按照统一检验方法、统一检验仪器、统一检验结果判定规则的要求开展,严把企业原材料进厂关和产品出厂关。 通知针对各地质检部门在驻厂监管工作中反映的问题,提出了5点意见: 一是乳制品的生产企业可以委托社会(包括其他企业)检验机构为其进行三聚氰胺检测。受委托的实验室应具备相应检测仪器设备和技术人员。委托检验的数据和结果必须客观真实,企业和委托实验室都要对检测数据和结果负责。 二是对乳制品中三聚氰胺检测方法及检测限量,建议采用高效液相色谱法、高效液相色谱-质谱法、气相色谱-质谱法3种方法作为检测方法。其中,以高效液相色谱法为判定方法,当样品中三聚氰胺检测浓度有效超过检出限时,作为阳性结果报告,其他两种方法作为补充,参照判定方法报告。 三是乳制品生产企业自行管理的奶源基地,其具有长期的、稳定的质量控制能力,能够保证原料奶质量安全的,企业可以不对原料奶进行批批检验,但是要抽检。驻厂监管员应查验企业对原料奶的抽检报告,督促企业执行定期抽检制度。 四是在地方政府的统一组织下,有关部门和经营者对采奶、收奶、送奶等环节严格监管,能够保证原料奶质量安全的,企业可以不对原料奶进行批批检验,但是要定期进行抽检。驻厂监管员应查验企业对原料奶的抽检报告,督促企业执行定期抽检制度。 五是各级质检部门在对乳制品企业实施监督检验工作中,要严格区分质检部门的监督检验与企业自行组织的原材料进厂检验和产成品出厂检验,二者不能相互替代。各地质检部门还要根据总局统一部署,做好对企业乳制品质量安全监督检验工作。质检系统所属各级检验检测机构,要在优先保证质检部门安排的乳制品及相关食品检验检测任务完成的前提下,尽可能为企业提供检验检测服务。《中国质量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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