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杨建中
奥运期间,越来越多的商家打起了奥运促销牌。比如某某企业祝贺奥运会成功、生产出售有奥运口号的文化衫或帽子、以“五环”作为菜名等等,打“擦边球”将自己和奥运“嫁接”,让人误以为他们是奥运的合作商。而这些都是违反了国务院第345号文件《奥林匹克标志保护条例》及北京市人民政府第85号文件《北京市奥林匹克知识产权保护规定》有关条款规定的侵权行为,理应清除。
一项统计显示,2004年至2007年9月,全国工商机关共查处侵犯奥林匹克标志专有权案件1357起,涉案金额达1693万元,罚款1072万元。进入2008年以来,据权威人士透露,奥运隐性广告违法案件,也时有发生。
奥运隐性广告的泛滥成灾,其本质在于,部分企业不顾游戏规则,故意与奥运“沾亲带故”,以追求利益最大化。其实,隐性广告行为不仅触犯了奥运知识产权,有悖奥林匹克“公平公正”的竞争精髓,也严重破坏了市场经济秩序,影响了企业品牌创造,阻碍技术自主创新。
谁都知道,奥运市场是块大蛋糕,而奥运期间的广告宣传更是比黄金还珍贵,利用这个机会提高产品的曝光率从而提升品牌形象也一直是商家们的梦想。但是,由于赞助商名额有限,能与奥运“联姻”并获得相应营销权的企业注定只是少数。不得已,这些无缘奥运的企业往往会想出一些所谓“非奥运营销”手段,试图通过打“擦边球”来搭上奥运快车。
我国《奥林匹克标志保护条例》第4条明确规定:未经奥林匹克标志权利人许可,任何人不得为商业目的(含潜在商业目的)使用奥林匹克标志。国家和政府也相继出台了很多法律法规,来最大限度地保护奥运知识产权。如今年5月份,北京奥组委与中国广告协会共同发出《防范奥运隐性市场广告行为倡议书》,但是,由于相关立法缺乏操作性,规定过于粗放,没有刚性惩罚措施,奥运隐性广告至今还未有消停的迹象。
因此,笔者觉得,要清除奥运隐性广告,一方面,国家应立即出台相应刚性配套措施,对奥运隐性广告采取综合措施整顿报刊、杂志、电台、广播、互联网等传媒的广告行为,从平台上给予“断后”;与此同时,要建立奥运会期间隐性侵权行为的应急机制,以便在最短的时间内,依法查处侵权行为。此外,政府相关部门要形成长期打击合力,以便在“后奥运”时期保护相关知识产权,维护奥运合作商家的合法利益。
日前,国家广电总局针对各电视台竞相在娱乐节目名称中使用“奥运”字眼,下发通知要求予以整顿。近期热播的湖南卫视竞技节目《奥运向前冲》8月4日也正式更名为《快乐向前冲》。这不但维护了国家法律、法规的严肃性,而且也有利于提高中华民族的整体形象。
《中国质量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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