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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出台国内首批完整的温泉旅游服务标准
[更新:2008-7-31] [来源:中国质量新闻网]

看准星级洗温泉 云南出台国内首批完整的温泉旅游服务标准 本报讯 (黄 华 彭文怡 记者傅小冰)云南省有全国最多的温泉资源,是温泉旅游业的大省,但一直没有一套完整的服务标准,资源优势未能很好地转化为产业优势。现在,这样的无序化格局终于结束了。7月18日,由该省旅游局提出,云南省旅游业协会SPA与温泉分会负责起草的《旅游温泉标识使用规范》、《温泉旅游服务规范》、《温泉旅游服务场所等级划分与评定》和《SPA经营场所等级划分与评定》4项地方标准,已由云南省质监局批准发布,这是国内首批完整的温泉旅游服务行业标准。 据介绍,国内一些省份已制定了温泉旅游业的相关标准,但缺乏系统完整的成套标准。云南省旅游业协会SPA与温泉分会在参考国外温泉旅游业的发展经验,结合我国,特别是云南的实际情况,制定的这套标准是国内首套较为系统的温泉旅游服务业系列标准。 其中,《旅游温泉标识使用规范》是我国首个针对使用天然温泉或人工开采地热水的旅游服务场所(包括房地产)的品质认证标准;《温泉旅游服务场所等级划分与评定》、《SPA经营场所等级划分与评定》也是国内首批温泉旅游服务场所和SPA经营场所的等级标准,补充了我国旅游业在温泉旅游场所定级方面的标准缺失。 根据《旅游温泉标识使用规范》,旅游温泉品质认证标识被划分为5个级别,最高级别是“特级”,最低级别是“丁级”。特级品质的旅游温泉需满足泉口温度在40℃以上,含有国家命名矿水浓度10项以上的微量元素,达到地热储量A级级别,其允许开采量达到A级以上,总溶解固体量大于等于1000毫克/升,矿化度大于等于1000毫克/升,水质与环境卫生质量要达到国家规定标准。该标准规定了各种经济性质的以天然温泉或人工开采的地热水作为旅游、观光、休闲、游憩、度假目的的场所(包括以天然温泉或人工开采的地热水作为房地产开发、疗养、SPA经营等目的的场所),应进行旅游温泉品质认证。未获得旅游温泉标识的单位及场所,不应在场所及其所有宣传材料上标注“温泉”、“旅游温泉”、“天然温泉”“生态温泉”、“温泉或矿泉SPA”、“医疗矿泉”等误导公众的文字表述。 《温泉旅游服务场所等级划分与评定》、《SPA经营场所等级划分与评定》标准,规定了温泉旅游服务场所、SPA经营场所等级的划分条件、评定规则和各星级温泉与SPA所应具备的条件。温泉旅游服务场所星级将用镀金五角星的数量和颜色表示温泉的等级,SPA经营场所星级将用镀镍(银白色)五角星表示SPA经营场所的等级。共分为5个等级,最低为一星级,最高为五星级。同时,标准还对“旅游温泉”、“温泉旅游”、“SPA”等进行了标准化定义。 据云南省旅游业协会SPA与温泉分会的相关负责人介绍,云南全省有温泉1400余处,其中自溢总流量大于7600升/秒的温泉资源近1200多处,吸引了大批资金投入开发经营。据统计,“十五”期间,云南省温泉休闲度假项目的规模超过40亿元,“十一五”新开工与改扩建的温泉项目投资规模近150亿元。 但云南省温泉与SPA休闲度假旅游业与先进国家、地区相比,尚处于发展初期,从业企业还未形成标准化的管理、经营,面临着“一流资源、二流开发、三流服务(产品)”的发展困境。为此,制定温泉旅游服务业的行业标准,将对温泉旅游项目开发、经营管理,温泉水资源使用后的直接排放、沉积在浴池中的隐性污染物处理等问题,以及保障消费者利益、促进行业健康发展、规范企业自律经营将起到重要的作用。《中国质量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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