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车胎爆炸飞石伤人车主应赔合理损失
[更新:2008-8-15] [来源:中国质量新闻网]

案 例 汽车在行驶过程中轮胎突然爆炸,导致飞出的石子砸伤路人,由此引发的赔偿责任应该如何界定? 2006年2月16日,王某所雇司机马某驾驶王某所有的大货车,行驶至北京密云县巨各庄镇金山子路口时,大货车前轮胎突然爆炸,溅起的飞石砸在路边齐某的左腿上。经诊断,齐某左股骨踝上骨折。此次事故,经北京市密云县公安局交通大队认定,司机马某负事故全部责任。就经济赔偿问题,齐某诉于法院,要求王某赔偿各项经济损失17万余元。 分 析 一审法院认为,此次交通事故,因王某的车辆轮胎突然爆裂后飞出的石子砸在齐某身体上,造成齐某在此次事故中受伤,密云县公安局交通大队认定王某的司机负事故全部责任,法院予以确认。王某理应赔偿齐某因此而造成的合理经济损失,故判决王某赔偿齐某医疗费5万余元,交通费、护理费、住院伙食补助费、营养费、法医鉴定费、护理人员住宿费、伤残赔偿金、医疗器具费、医疗用品、衣服损失、取内固定物(二次手术费用)及精神损害抚慰金共计14万余元。 判决后,王某不服上诉至北京市二中院,认为一审赔偿金额过高,要求二审法院改判。 北京市二中院经审理认为,侵害公民身体造成伤害的,应当赔偿医疗费、因误工减少的收入、残疾者生活补助费等由此产生的合理经济损失。本案中,因王某所雇司机驾驶的车辆轮胎爆裂以致飞起的石子将齐某砸伤,王某作为雇主,理应赔偿齐某因此而造成的合理经济损失。且大货车轮胎爆胎,与王某对车辆检查不周、管理失当有不可推卸的责任,对于事故的发生也应承担一定的赔偿责任。法院经对齐某的各项损失逐一核查后,依法作出了驳回上诉,维持原判的终审判决。 《中国质量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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