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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限塑令”补充意见为啥存在误读
[更新:2008-7-15] [来源:中国质量新闻网]

□ 江 山 “限塑令”实施已有一个多月,近日有媒体报道称商务部、国家发改委、国家工商总局联合发布塑料购物袋有偿使用管理办法有关问题的处理意见,餐饮企业被明确纳入限塑范围。但是,国家工商总局市场司有关负责人此后接受媒体采访时又表示,“原则上餐饮企业暂不在有偿使用塑料袋范围内”,而北京市商务局也明确称,尚未从官方渠道得知餐饮企业被纳入“限塑令”的相关说法。 笔者发现,围绕一个餐饮业是否有偿使用塑料袋的问题,多个部门和专家说法不一,让餐饮业主与消费者莫衷一是,这样很容易使“限塑令”在执行上不公平,甚至可能出现新政出台不久就遭遇一地鸡毛。 商务部等三家权威部门在最新的补充意见中明确,商品零售场所是指所有提供商品零售服务的企业和个体工商户经营场所,都要纳入“限塑”范围。这是将“限塑令”的范围明确扩展到餐饮场所、服装店、建材店等。而国家工商总局在答复相关咨询时,很明确地表示,餐饮业不在收费范围内,“原则上餐饮企业暂不在有偿使用塑料袋范围内”。相关专家的说法更为具体,说是“打包不收费外卖要交钱”。那么,这政出多门的“限塑令”到底让餐饮业主听谁的?都是权威话语,如果只听某一方的而遭致一纸罚单,由谁埋单? 笔者注意到,此前报道“餐饮店等零售服务场所纳入‘限塑令’适用范围”的诸多媒体,不但采访了专家,还采访了权威部门。比如,“限塑令”专家组成员、中国塑协塑料再生利用专业委员会副会长董金狮在接受采访时曾表示,补充规定其实是将“限塑令”实施的范围明确扩展到餐饮场所、书店、服装店、建材店等。由此不难看出,“餐饮店等零售服务场所纳入‘限塑令’适用范围”的报道其实是有眉有眼的。 但是,在这件事情上许多媒体都“出错”了,问题在哪里?在笔者看来,病根在主管部门的信息披露上。一个信息尤其是事关公众切身利益的公共信息,公众无疑对它充满了期待,负责发布该公共信息的主管部门理应在第一时间主动联系媒体,并让媒体报道出去。否则,媒体就可能通过自己的信息资源和途径,去获取这些信息。而由于信息源不同或者掌握信息的主体的立场有异,使得媒体挖掘到的信息很可能跟最终的结果出现差异。 值得注意的是,此次“三部委”是在7月10日针对“限塑令”联合公布补充性意见的,按理说,当时应该举行新闻发布会或者授予权威媒体,及时报道“三部委”汇总后的最终补充性意见。这样,自然就能避免媒体集体出现“误报”。一定程度上说,媒体代表了公众的信息诉求,如果公众不能在第一时间得到最准确最权威的信息,这显然是个巨大的遗憾。《中国质量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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