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 例
张先生从杂志上看到一则公司刊登的购物广告,其中标明了商品的种类和单价,并有“款到即寄”字样。张先生按照刊登的地址将款汇出。但不久,该公司回信称因货源原因,所购商品价格已增加10%,并退回了汇款。对此,张先生认为,该公司理应受广告约束,应无条件按广告内容履行其承诺的义务。 分 析
北京市房山区法院窦店法庭法官罗建忠认为,本案中的广告内容属要约,公司是要约人,张先生属受要约人。张先生向该公司汇款的行为,属于对要约的承诺。该公司在收到汇款后应受广告内容约束,履行其按广告价格寄送所购商品的义务。
《合同法》第十三条“当事人订立合同,采取要约、承诺方式”,第十五条第二款“商业广告的内容符合要约规定的,视为要约”。这表明,商业广告只要符合要约的条件,即为要约。而《合同法》第十四条规定:“要约是希望和他人订立合同的意思表示,该意思表示应符合下列规定:(一)内容具体确定;(二)表明经受要约人承诺,要约人即受该意思表示约束。”这说明,要约的一个重要条件,是要约人要表明要约一经承诺生效,要约人即受该要约的约束,不得撤回、撤销或对要约加以限制、变更。这样规定的目的在于保护受要约人的合法权益。而以上广告的商品种类和价格具体、明确,凭其内容即可使人做出是否与其交易的判断,特别是广告中标明有“款到即寄”字样,应理解为只要用户按广告价格将款汇到后,公司就承担立刻寄送商品的义务。
虽然《合同法》中规定了要约可以被撤销的情形,但条件是撤销要约的通知应当在受要约人发出承诺通知之前到达受要约人。而张先生的汇款该公司已收到,已不具备撤销要约的条件。《合同法》规定,承诺通知到达要约人时生效。承诺生效时合同成立。
综观此案,经过该公司发出要约、张先生做出承诺后,合同已经生效,该公司单方提价的回复没有法律依据,其应按原价及时寄送商品。否则,应承担违约责任。《中国质量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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