社会各界之所以呼吁废止铁路强制意外险,主要源于以下两点:一是该保险违反了国家《保险法》规定的自愿原则。依国际惯例,强制保险主要是基于公共利益政策考量的责任保险,如医疗责任险、机动车第三者责任险等,意外伤害保险则属于人身保险,理应自愿投保而不能强制购买;二是铁路强制意外险的保费太高,赔偿额又太少。按照规定,铁路强制意外险是票价的2%,保费最高达20元,但是如果出事以后旅客能够得到的最高保额,却只有区区2万元。这显然和当今社会的经济发展水平严重不符,无法给旅客提供充足的风险保障,反而给人留下“暴利”之嫌。
从这个角度来说,政府正式取消铁路强制意外险,是顺民心,尊民意之举,值得肯定。但是取消铁路意外强制险之后,还有两个工作需要“善后”,只有做好了这两个“善后”工作,取消铁路强制意外险才有意义,百姓的利益才有保障。这两个“善后”工作,第一个是降票价;第二个是以商业保险取代强制意外保险。
铁路强制意外险不是铁路部门自掏腰包投保的“责任险”,而是消费者被强制花钱购买的,既然现在铁路强制意外险已经被明文废止了,那么顺理成章,占火车票价2%的保费,当然也应该随之取消,这没有什么好争论的。而更加值得关注的,则是铁路强制意外险取消之后,商业保险如何尽快进入这一领域,以弥补铁路意外险的市场空白。
因为铁路旅客惯性思维的因素,在国家取消铁路强制意外险之后,可能多数旅客还没有像飞机旅客那样,有购买航空意外保险的意识和习惯,与此同时,各家商业保险公司,也还没有正式进入铁路保险这一领域。现在,取消强制意外险已成定局,保险公司应该尽快进入这片保险“处女地”,说不定,这就是一块保险富矿。与此同时,广大旅客也可以根据自身需要,选择是否购买火车意外保险了。
而政府在取消铁路强制意外保险之后,也应该根据当今的经济发展水平和居民消费水平,对铁路人身意外伤亡的赔偿标准做进一步的研究,提高赔偿额度,切实保障旅客合法权益。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