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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北省质监局关于做好2016年产品质量检验机构工作质量分类监管工作的通知
[更新:2016-12-20] [来源:湖北省质监局]

 湖北省质量技术监督局
  鄂质监监函〔2016〕198号
  省质监局关于做好2016年产品质量检验机构工作质量分类监管工作的通知
  各市州、省直管市、神农架林区质量技术监督局,各有关产品质量检验机构:
  为进一步规范产品质量检验机构检验行为,确保检验工作科学、公正、廉洁、高效,为社会提供优质化检验服务,根据质检总局《关于做好2016年产品质量检验机构工作质量分类监管工作的通知》(质检监函〔2016〕60号)和质检总局《关于做好2016年产品质量检验机构工作质量分类监管工作的补充通知》(质检监函〔2016〕62号)的要求,省质监局决定开展2016年产品质量检验机构工作质量现场考核和分类评价活动。现将有关要求通知如下:
  一、考核评价范围
  2015年度承担省级以上产品质量监督抽查、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发证检验和产品质量安全风险监测工作且被评为Ⅱ类以上(含Ⅱ类)的检验机构(被考核机构名单见附件1)。以法人单位为考核评价单位,一个法人单位具有多个国家中心、省授权站的,不再单独对法人单位所属的国家中心和省级质监站单独考核评价。各市州局按照本通知要求对本辖区内承担2015年度省级以上产品质量监督抽查、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发证检验和产品质量安全风险监测工作且被评为Ⅲ类及以下的检验机构开展考核和分类评价活动,考核评分不作为分级依据。2015年度被评为Ⅲ类及以下的检验机构需要申报晋级为Ⅱ类的,须于2016年7月25日前向省局监督处提出书面申请,省局将另行组织专家进行考核和分类评价活动。
  二、分类考核标准
  (一)严格按照《产品质量检验机构工作质量分类评价细则》(见附件2)进行考核打分,按照《产品质量检验机构工作质量分类监管办法》第九条进行评价。发现一个单项问题,应按对应标准扣分,相同问题出现多次,累加扣除相应分值,相同问题不能只扣一次分值。
  (二)考核年度内,国家认监委、省质监局已对《产品质量检验机构工作质量分类评价细则》中内容考核过的,要采信国家认监委、省质监局的考核结果,不再重复考核相关内容。
  (三)以2015年度检验机构开展的省级以上监督抽查、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发证检验和产品质量安全风险监测工作为考核评价重点。
  (四)I类检验机构比例不超过15%,Ⅱ类检验机构比例不超过55%,考核年度内检验报告数量低于300份的检验机构不得评为I类检验机构;得分低于60分的检验机构为Ⅳ类检验机构。检验机构存在以下问题之一的,应评为Ⅳ类检验机构或者降为Ⅳ类检验机构:考核年度及考核期间检验工作造成不良社会影响的,考核年度存在超范围检验、出具虚假检验结果等违规违纪行为的,分包监督抽查、生产许可和风险监测等工作任务的,擅自租借其他单位检测设备开展监督抽查、生产许可和风险监测等工作的,日常监督管理中发现其他严重质量问题的。
  三、时间安排
  (一)7月25日前省局完成现场考评专家的遴选、分组、培训及部署工作。具体考核分组见分类监管考核分工计划表(附件1)。
  (二)从7月25日开始,各考核组应根据安排,对有关检验机构进行分组考核,8月20日前完成现场考核工作,8月25日前将《产品质量检验机构工作质量分类评价细则》(附件2)、《分类监管考核情况记录表》(见附件3)、《产品质量检验机构分类考核评价情况汇总表》(附件4)、考核评价工作总结报省局监督处。各考核组现场考核评价时不确定评价类别,评价类别由省局根据各机构考核得分由高到低的顺序进行综合审核和确定,必要时,对检验机构重新进行现场考核。省局综合确定评价类别后于8月31日前将全省考核评价工作总结和《产品质量检验机构分类考核评价情况汇总表》上报总局产品质量监督司,10月份总局组织有关专家对各省局考评结果进行审核和确认。11月30日前总局和省局通报本次考核评价结果。
  四、工作要求
  (一)各市州局要高度重视产品质量检验机构工作质量分类监管工作,迅速组织辖区内的被考核检验机构结合分类评价内容全面开展自查,提前做好考核评价准备工作,并积极落实人员做好被考核机构的现场分类考核工作。
  (二)参与现场考核的各组专家要严格按照《产品质量检验机构工作质量分类评价细则》考核标准操作,统一考核尺度、标准,各市州局要加强监管,保证现场考核过程中做到认真负责、公正廉洁、准确可靠。
  省局监督处联系人:王雪梅  閤明旺,电话(传真):027-87810947,电子邮箱:2072841317@qq.com
  附件:1.分类监管考核分工计划表
  2.产品质量检验机构工作质量分类评价细则
  3. 分类监管考核情况记录表
  4. 产品质量检验机构分类考核评价情况汇总表
  湖北省质量技术监督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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