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质检总局关于2016年烟花爆竹产品质量国家监督专项抽查情况的通报
[更新:2017-2-13] [来源:国家质检总局]

国质检监函〔2017〕35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质量技术监督局(市场监督管理部门):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和《产品质量监督抽查管理办法》的规定,2016年,质检总局组织对烟花爆竹产品开展了产品质量国家监督专项抽查。现将情况通报如下:

  一、基本情况

  本次共抽查了江西、湖北、湖南、广西、贵州、陕西6个省(区)300家企业生产的300批次产品,依据GB 10631-2013《烟花爆竹 安全与质量》、GB 19593-2015《烟花爆竹组合烟花》、GB 24426-2015《烟花爆竹 标志》等标准要求,重点对引燃时间、销售包装标志、运输包装标志、销售包装、运输包装、引火线、点火引火线牢固性、外观、手持部位、漂浮物和雷弹、结构与材质、单筒内径、筒体壁厚、主体高度、主体高度与底面最小水平尺寸或直径的比值、药种(氯酸盐定性)、药量、燃放缺陷检查、燃放效果、烧成率共20个项目进行了检验。经检验,有143家企业生产的143批次产品不合格,不合格产品检出率为47.7%,抽查批次合格率为52.3%。从企业规模看,抽查的大、中、小型企业分别占抽查企业总数的12.7%、37.3%、50.0%,抽查批次合格率分别为71.1%、61.6%、40.7%。从历年抽查批次合格率看,2013年至2016年分别为79.2%、79%、85.7%、52.3%。

  (一)本次抽查主要特点。

  一是加大跟踪抽查力度。本次抽查对2015年烟花爆竹产品质量国家监督专项抽查不合格的43家生产企业全部进行了跟踪,实际抽查到样品的有24家。经检验,其中12家企业生产的产品连续两年不合格。

  二是突出抽查集中产区。结合烟花爆竹产品区域分布特点,加大对湖南、江西两大主产区的抽查力度,分别抽查了120家企业和105家企业,占本次抽查企业总数的40.0%和35%,抽查批核合格率分别为62.5%和32.4%。

  三是突出抽查主导产品。本次抽查突出抽查了组合烟花类和爆竹类产品,分别抽查了157批次和131批次,占抽查批次总数的52.3%和45.7%。

  四是探索抽查全程可视化监控。首次采用移动视频采集系统,对抽样、检测全过程实行动态监控管理,保证抽检工作的公正性。

  (二)本次抽查合格率偏低的主要原因。

  本次抽查共发现143批次产品不符合标准要求,抽查批次合格率仅为52.3%,同比下降了33.4个百分点(2015年抽查总批次数为300批次,不合格43批次,抽查批次合格率为85.7%)。主要原因是一些新标准实施,标准要求比以前更严格了,而企业标准执行不到位,影响了产品质量。

  一是引燃时间要求更严。2016年4月1日起实施的新标准GB 19593-2015《烟花爆竹 组合烟花》规定,第一发为小礼花效果的组合烟花产品引燃时间5-8秒,而旧标准GB 19593-2004《烟花爆竹 组合烟花》规定的引燃时间为3-8秒。本次抽查中有77批次产品该项目不合格,而2015年该项目仅有11批次不合格。

  二是增加了销售包装标志、运输包装标志检测内容。依照新颁布实施的GB 24426-2015《烟花爆竹 标志》,本次抽查对销售包装标志和运输包装标志全部内容进行检测,如销售包装标志中增加了消费类别、产品级别、产品类别、含药量、生产日期、保质期等内容的检测,运输包装标志中增加了安全生产许可证号、箱含量、箱含药量、毛重、体积、执行标准代号以及安全用语或图案等内容的检测,而2015年以前国家监督抽查仅对厂名、厂址、产品名称、燃放说明和警示语5项内容进行检测。本次抽查中有55批次产品销售包装标志不合格,43批次产品运输包装标志不合格,而2015年标志项目仅有4批次不合格。

  三是标准在结构与材质项目新增了禁用隔板、垫板要求。2016年4月1日起实施的GB 19593-2015《烟花包装 组合烟花》标准新规定,产品与包装之间不应增加垫板,筒体之间不应安装隔板。本次抽查中有29批次组合烟花产品该项目不合格。

  二、存在的主要质量问题

  一是引燃时间不符合标准要求。标准要求引火线引燃时间应保证燃放人员安全离开,且在规定时间内引燃主体,引燃时间过短,极易造成燃放者点燃后无法及时离开而被炸伤;过长则易误导燃放者走进查看而受伤。本次抽查中有77批次产品该项目不合格,其中组合烟花类产品42批次,爆竹类产品34批次,1批次小礼花(礼花类)产品不合格。

  二是销售包装标志、运输包装标志不符合标准要求。标准要求产品销售包装标志、运输包装标志应齐全且正确,便于安全运输、储存、消费者正确使用。本次抽查中有55批次产品销售包装标志不合格,43批次产品运输包装标志不合格。

  三是引火线和点火引火线牢固性不符合标准要求。标准规定点火引火线应为绿色安全引线,点火部位应有明显标识,点火引火线应安装牢固,可以承受自身重量的2倍或200g的作用力而不脱落或损坏。本次抽查中有45批次产品引火线不合格,35批次点火引火线牢固性不合格。

  四是结构与材质不符合标准要求。标准要求组合烟花产品筒体之间不应安装隔板,产品与包装之间不应增加垫板。本次抽查有29批次产品该项目不合格。

  三、工作要求

  针对本次产品质量国家监督专项抽查中发现的问题,各省(区、市)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要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产品质量监督抽查管理办法》《产品质量国家监督抽查不合格产品生产企业后处理工作规定》等法律法规的规定,认真做好后处理工作:

  (一)对于本次抽查中产品质量不合格的生产企业,要依法开展后处理工作。对抽查中发现产品质量不符合国家强制标准的,应依法责令企业停止生产销售不合格产品,按照有关规定监督销毁或者作必要的技术处理。

  (二)针对本次抽查中反映突出的质量问题,如引燃时间、销售包装标志、运输包装标志、引火线、点火引火线牢固性、结构与材质等,要加大对生产企业的后续跟踪监督检查力度。

  (三)将本次抽查不合格产品情况通报地方政府及相关部门,采取有力措施,督促企业依法落实产品质量安全主体责任,引导企业严格按照标准组织生产,切实维护产品质量安全。

  附件:1. 2016年烟花爆竹产品质量国家监督专项抽查产品及其生产企业名单

     2. 产品质量国家监督抽查连续两次抽查不合格企业名单

  质检总局

  2017年1月18日

  附件1:2016年烟花爆竹产品质量国家监督专项抽查产品及其生产企业名单.xlsx

  附件2:产品质量国家监督抽查连续两次抽查不合格企业名单.xls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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