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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南加强社会组织信用分级分类监督管理
[更新:2024-11-8] [来源:]

  为推动社会组织信用体系建设,近日,海南省民政厅出台《社会组织信用分级分类监督管理办法(试行)》(以下简称《办法》)。

  《办法》共19条,包括社会组织信用信息分级分类监管的基本原则、信用信息的来源及构成、信用等级的划分以及对应的差异化监管措施等内容。一是明确了监管主体和基本原则。民政部门按照依法依规、分级分类、奖优罚劣的原则,对依法登记的社会组织实施信用分级分类监管。二是明确了信用信息来源。提出社会组织信用信息是民政部门依法履行职责过程中形成或者获取的,以及政府其他有关部门、司法机关和监察机关在履行职责过程中形成的与社会组织信用状况有关的信息。三是划分四类信用等级。将社会组织信用等级由高到低划分为A、B、C、D四类;分类结果仅作为民政部门实施差异化监管的依据。对信用等级为A、B类的社会组织需满足的条件和信用等级为C、D类的社会组织具有的情形进行了明确。四是信用等级实行动态管理。民政部门发现社会组织出现不符合当前等级情形的,应当及时进行调整。五是设置差异化监管措施。民政部门根据社会组织信用等级从高到低的情形,采取从“相对宽松”(社会组织依法依章程自我管理为主、民政部门抽查为辅)到“从严监管”(列入重点监督管理对象)的差异化监管措施。六是建立信用状况共享机制。民政部门定期将社会组织的信用等级推送至各相关部门,支持各部门、各单位依法应用社会组织信用分级结果,建立工作长效机制,形成对社会组织的监管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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